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劳荣枝辩解称自己是受到法子英的胁迫才参与作案的。
被告人劳荣枝: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包括故意杀人罪这项罪名我也不认可。抢劫罪、绑架罪我承认,我说了在常州、在合肥,我的的确确是配合,因为我摆脱不了法子英,我确确实实是受到了胁迫。
一审中,公诉方就劳荣枝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那么劳荣枝在这四起案件中究竟做了些什么,参与实施犯罪是否受到了胁迫,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案件一审庭审中,公诉方就劳荣枝参与实施四起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其中包括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以及法子英的生前供述。
在案证据显示,法子英和劳荣枝实施的第一起案件发生在1996年7月28日,当时二人暂住在江西省南昌市,劳荣枝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期间,物色到商人熊某为作案对象,随后,劳荣枝诱骗熊某来到了她的租住处。
劳荣枝将熊某骗到租住处后,同法子英一起对熊某实施了抢劫,并威逼熊某说出了家庭地址。当日晚上,二人来到熊某家继续实施抢劫,法子英控制了熊某的妻子和女儿,劳荣枝则在房间内翻找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