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夏峰,市排水服务中心信息档案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邢京君,市排水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4.刘洪臣,市排水服务中心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副组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张会,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王俊胜,市水务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陈学峰,市水务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8.李季孝,时任市水务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此外,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青岛投资公司。建议对其处一百一十万元的罚款。
恒信公司。建议对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张海龙,四工区项目部项目总工。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孙建一,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部主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耿伟,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李慧超,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刘明军,青岛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李忠良,青岛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张锐,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范怀伟,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9)赵争伟,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阮美文,济南生态公司安全总监。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其他处理建议(7人):
1.马红,四工区项目部项目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孙辉,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胡士兴,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吴建洛,四工区项目部质量部主任。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于德忠,四工区项目部商务经理、商务部主任。对现场施工队伍审核把关不严。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6.肖冻冻,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7.蔡文华,济南生态公司工程部片区负责人。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责成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中国基建报 文/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