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内容 国际表达
齐鲁大地 :
当前位置:山东频道首页 > 国学文化 > 文化资讯 > 正文

潘鲁生|文化遗产法定概念的依据、分类与原则

潘鲁生|文化遗产法定概念的依据、分类与原则
2026-08-18 13:48:03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摘要:文化遗产的法定概念是保护文化遗产事业的法律基石,决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权威性与可持续性。中国虽已构建起以宪法为引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但“文化遗产”的整体概念在法律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构建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以空间聚落、功能经验与知识体系为延伸,以国际概念和时间标准为参照层的逻辑框架。统筹历史传统、遗存保护、活态传承、活化利用、服务现代生活及学科建设的原则,推动保护工作从基于情感的自发守护转向基于规则的法治自觉,使文化遗产深度融入现代生活与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系统性保护、活态化传承及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定概念;遗产分类;保护;传承

关于文化遗产法定概念的讨论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阐明了“第二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强调要在守正创新中赓续中华文脉,而文化遗产法定概念的清晰确立,正是将这一思想转化为制度实践的关键环节。文化遗产的法定概念,构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与发展的根本性、权威性与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是实现文化强国法治保障目标的基石。以往在法定概念不完善的情况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依赖专家呼吁、媒体关注或行政指令,这种临时性、不稳定性和局限性难以形成制度合力,也与文化强国战略所要求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理念存在差距。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清晰、系统地确立相关法定概念,才能真正将文化遗产保护从一种文化理想或道德主张,转变为一项科学、稳定、可预期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公共事业。这一过程,既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动实践,也是为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提供坚实制度支撑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我国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自觉与时代担当。

一、文化遗产法定概念建立的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有关文化遗产的立法,以宪法为基础,由多项专门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一条款构成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确立了国家作为保护主体的核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共同构成法律框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新修订于2024年,并于2025年3月1日施行,保护的核心是“文物”,即“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起施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实物与场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主要针对历史聚居类文化遗产做出专项规定。值得指出的是,虽然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政府文件中明确了“文化遗产”概念,将其体系化地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但相对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保护程序而言,“文化遗产”的界定与保护在法律实践中仍面临保护对象交叉、管理部门分割等导致的系统性保护挑战。进一步确立文化遗产的法定概念将有助于打通物质与非遗的壁垒,确立统一的认定标准、保护原则和管理责任,从源头上解决交叉与分割的问题,并进一步从文物、单体等点状保护向文化空间等整体的系统性保护转型。

1234...全文共 5 页下一页
关键词:潘鲁生

为您推荐

下载中华网山东APP

联系方式

中华网新媒体 山东频道
互动/投稿邮箱:
shandong@zhixun.china.com
山东频道商务合作热线:0531—8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