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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只售不租拟最高罚25万!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车位只售不租拟最高罚25万!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21-01-05 17:05:3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二十三条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将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或者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房屋质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三)查验记录;

(四)交接记录;

(五)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交付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设施设备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

第二十八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完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内容,指导购房人合理使用房屋。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移装的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建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小区内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建设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

第四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且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关键词: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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