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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只售不租拟最高罚25万!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车位只售不租拟最高罚25万!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21-01-05 17:05:3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十四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五条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居民委员会布局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同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第二十二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关键词: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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