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经康美案影响,部分独立董事或许发现自己缺乏履职的能力和条件,且本案独立董事承担的民事责任远高于收益,“辞职潮”反映出独董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在觉醒。该案也反映出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问题,独立董事不坐班,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2-3个月才去公司一趟,难以辨别相关议案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签字就担责,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得不偿失。
刘俊海表示,“各方应当借康美案这一契机反思独董制度向何处去,现在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刘俊海建议,可让上市公司自主确定治理机构,独董制度和监事会可以不共存,保留其一即可,由股东大会确定。
“如果保留独董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专职的独立董事,禁止兼职,其薪酬应当与公司非独立董事持平,提供履职动力,同时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并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刘俊海称。
刘俊海表示,选择保留独董制度,就要做到:一是独董职位专职化,避免一人兼职多家的情况;二是薪酬公平化、合理化,和其他董事看齐,这样独董才有有动力和压力;三是给独董上“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降低其履职风险。
(来源:经济观察网 姜鑫 梁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