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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猫腻,恒丰银行西安分行通过“以贷转存”违规操作制造千万虚假存单

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猫腻,恒丰银行西安分行通过“以贷转存”违规操作制造千万虚假存单
2024-03-18 13:41:2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在银行和贷款者之间,到底哪一方才是弱势群体?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一个案例,似乎可以从侧面说明某些银行机构“真”贷款合同下的小猫腻。

日前,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下称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起诉贷款人刘某、陈某追讨958万贷款,而刘某等人在审理环节曝出这笔贷款是基于1千万虚假存单质押而来,主张以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承担。不过,法院一审还是判决刘某等人应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猫腻不存在的1千万存单 质押和前后两笔贷款

据文书披露,刘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陈某,女,1963年,住西安市。2016年3月22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签订案涉《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刘某、共同债务人陈某借款金额95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同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签订一份《个人借款质押合同》,以编号为00901471号的10000000元储蓄存单作为质押保证。签订合同当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向刘某放款9580000元。但到期后,刘某没有归还贷款。

从法院审理环节曝光的内容来看,这笔贷款和千万存单并不单纯。据刘某称,这笔1千万元的存单为虚假存单,实际上是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2千万元虚假贷款为背景编造而来。

刘某进一步介绍,2016年3月7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先与陈某签订某份《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此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以上述合同放款2千万元为背景,通过“以贷转存”违规操作,制造了编号为00901471号的1千万元虚假存单。如此一环套一环,才有最后的真实贷款。

此外,在本次涉及958万元贷款的起诉之前,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曾经主张陈某、刘某返还2千万元借款本息,而实际上,这笔2千万元的贷款合同为虚假合同。据文书披露,因为上述2千万贷款合同为虚假,当地法院定驳回了恒丰银行西安分行的起诉。正是在被驳回之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才又发起了起诉,主张贷款人归还958万元贷款。

贷款人主张银行应承担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支持银行

在近期的一审环节,陈某等人主张,以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本案中,银行虚开1千万元储蓄存单后,再以该存单作为958万元贷款的质物并完成了核押。恒丰银西安分行既是完成核押的金融机构,又是质权人,故其应当依法承担用虚假存单质押贷款的全部不利后果。

法院在一审中也确认了2千万虚假贷款的事实。法院指出,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能够确认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实际借款金额958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之间2千万元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虚假贷款合同,但不影响958万元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刘某等应承担返还其已取得958万元借款以及借期内利息的民事责任。现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以实际发生的958万元借贷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恒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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