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院也指出,对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要求刘某等支付逾期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的主张,其作为商业银行,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由于其违反金融机构不得以贷转存之规定,管理方面俨然存在漏洞,与造成该案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故其主张法院不支持。
案件背后的行业秘密 以贷转存屡禁不绝
对此,某不愿具名的分析师向记者介绍,此案的猫腻在于银行的“以贷转存”。简单来说,所谓“以贷转存”就是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又从贷款中扣下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贷款人或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举例来说,某企业只想贷款100万,但是银行却要批给企业200万的贷款额度,放出去100万,另外100万作为企业存款再存入银行。这种操作对银行来说,既完成了放贷任务,还增加了存款规模,一举两得。但这种做法是监管部门命令禁止的。
经过查询发现,原银监会发布过《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有些银行不愿守规矩。
2023年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涉及五十六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中信银行总行罚款15242.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2.59万元,对分支机构罚款6770万元;罚没合计22475.18万元。其中,第二十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即为“以贷转存”。11月21日,监管部门网站也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因为“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被罚款30万元。
此外,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贷转存”、虚假质押说明银行方面存在管理问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应会有行政处罚”。当然,在2千万的虚假贷款合同和假存单中,银行和贷款人双方都有责任,因为贷款人也是在配合造假,本身也是知情者。对于本案而言,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确存在真实的合同,存在900多万的贷款发放,因此贷款人必须按照合同归还贷款,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石小峰还指出,对于借款、贷款类合同而言,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是要看是否存在的真实借贷行为,不可能光靠纸面合同。此前所谓的套路贷、扣押他人并强迫签下的借款合同,在审理环节法院都会对银行流水、借款记录、证人等进行审核,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光有纸面合同而无有效证据,贷款人或借款人的主张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
(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