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机会,考虑到项目验收由威海市水务集团完成,即使有不同意见,还是按照威海市水务集团设定的流程,由其指定设计施工单位,以求工程顺利验收通过,不影响整体交付进程。
相关证据表明,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威海市水务集团施工的小区占总验收威海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98.2%。威海市水务集团制定的报装流程限制了用户的其他选择,用户基于威海市水务集团的垄断地位和项目验收权力,只能选择由其设计和施工。
二、威海市水务集团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但在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威海市水务集团以威海市未收取供水配套费为由,在无相关合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与用户签订红线外施工合同,以威海市水务集团测算的工程费用为依据,约定合同价款,违规收取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排水工程和相关设计费用,开工前即向用户收取合同价款的70%,竣工结算确认完成后双方结清余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威海市水务集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公用事业属性,一方面对质量、安全存在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因其通常由政府指定的独家企业经营而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但与供水服务密切相关的给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市场是开放竞争的,满足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企业均应能够进入市场公平竞争。
被举报人作为公用企业,是威海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者,其还承担着威海市供排水设施审核、验收等管理职责,其负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特别注意义务。
被举报人实施的限定交易垄断行为,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图、内容和效果,具备实施限定行为的完整要件,无正当理由,排除了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威海市的正常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机制,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作出决定:威海市水务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反垄断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威海市水务集团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995636.22元;处2022年度销售额1006852525.24元3%的罚款即30205575.75元;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65201211.97元(大写:陆仟伍佰贰拾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玖角柒分)。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于2003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90000万元,为国有独资企业,位于威海市上海路58号,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区(不包括文登区)供水工作;负责市区(不包括文登区)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向社会提供饮用水的深度开发和销售服务;向社会提供中水的生产和销售服务;负责城市供排水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及其它地域供排水资本的运作和经营;负责市区9条主要河道及6条支流的河床以内及水面、水下的管理。
(来源:今日头条@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