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转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转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的规定,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四、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到期期限。
第九条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借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由银行转交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可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获取的,可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包括: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七)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购房发票、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三、对受理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合格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