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及抵押手续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上报公积金中心,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七、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结清撤销抵押证明、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上传公积金中心归档。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申请人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批。
二、有权督促贷款银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三、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划拨委贷资金。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明确告知是否同意申请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填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函》,按规定程序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二、负责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尚未还清的原商业贷款借款本息。
三、负责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如贷款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产抵押所引起的贷款风险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凡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均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二、同意并配合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三、同意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发生逾期贷款时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承担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定期在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对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保障公积金资产安全情况下,本办法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济南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