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处罚告知书不是终结性的行政行为,只是过程性行为。我们也准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要求他们自行撤销。”张天增说。
此外,张天增律师还表示,在对案情的了解过程中,他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因此兰山区市监局做出此《行政处罚告知书》也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嫌疑。
2、当事人称“蛤蟆汤”是临沂名吃,用的是牛蛙
7月11日,兰山区市监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店铺老板发布的视频当中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
“如果说蛤蟆汤用的是牛蛙的话,那就需要明确写明是牛蛙。牛蛙是牛蛙,青蛙是青蛙,蛤蟆就是蛤蟆。牛蛙允许养殖使用,蛤蟆是野生动物不允许食用。”该工作人员说。
对于处罚是否存在过重问题,该工作人员称,首先,当事人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况;另外,其违反的法条本身处罚额度就比较高,是按照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形做的处罚。“现在到了告知阶段,案件正在走程序,并没有下最终处罚决定书。”
该工作人员还解释道,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并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保持一致,那就构成商业广告。
其补充道,当然,这种广告不需要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发布,但是不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你是老板,然后你发布你的产品,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记录美好生活吗?当然是要更多的受众看到你,然后吸引他们上你店里面去。”
张女士店里卖的“蛤蟆汤”。图/受访者提供
对此,张女士表示,“蛤蟆汤”是临沂名吃,附近的饭店都在卖这道菜,实际上用的就是牛蛙,临近的各个菜市场也都有卖。
“我们在哪个市场都能买到,所以没有固定的供货商,看到哪家的好就买哪个,我一般买的是处理好的半成品”,她说,但自己并未留存买来半成品的照片。
7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或有异议,可以去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既然法院已经介入此事,可以等待法院的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举证责任,届时在法庭上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提供不出来、举证的使用标准不合适或执法程序有问题,法院在执法程序上是有评判标准的,自然会依法进行判定。”他说。
问及罚款45万是否合理时,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从常理及正常人的理解上来看,肯定会觉得这个处罚金额数目相对而言比较高,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有执法依据及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法院在审判时也会去看这个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条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法院肯定会依法做出相对合理的判罚,“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
问及是否会介入此事的调查时,他指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这属于市级的权限,相对来说不能介入,不过“如果造成了新闻舆情,我们自然也会关注这件事”。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