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唐光亚,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开展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6)张体浪,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履行技术质量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落实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验收制度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7)高峰,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物资设备管理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设备入场检验把关不严的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8)陈海波,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负责人及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9)尚恺喆,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负责人及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0)孙中冠,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疏于管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11)韩冰,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仓储项目建设工作不细致,对仓储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