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做好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那么,太平洋产险和中原农险在西平县、上蔡县的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中所采用的赔付方法,是否属于法规所禁止的“平均赔付”呢?带着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的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这是典型的平均赔付,也是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损失补偿是它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损失补偿,打个比方,就是一千个人,每人缴10元,这个做投保,保险公司就收到一万元。如果其中有一个投保人出了事故,他的损失就由保险公司给到一万元。那么其他人呢,没有损失,没有出事故就不要得到赔偿。这样就体现了保险的保障功能,这是保险的一个基本原理。现在平均赔付,把这个10元平均发还给这些投保人,那么真正出事的人,赔那个损失就没钱了。这样就失去了保险的基本的保障功能。
为何无灾农户也能得到保险赔款?
记者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当地的太平洋产险、中原农险等保险公司除了存在在空白查勘记录上签字、平均赔付等违规情况,还存在着只要投保,无论受灾与否均能获得保险理赔的情况。

农户尹占江和丁卫东向记者证实,在当地只要投保了中央财政补贴型保险每年都能得到理赔款,而赔付数额与农作物是否受灾、受灾程度大小并无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