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韩某、黄某景还定期将虚假的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即利息单)送给刘某霞,刘某霞以此进账单和利息单作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存款及利息记账凭证。
2014年底,已被大连银行除名的韩某为了继续挪用旅顺口区某指挥部款项,找到时任旅顺口区交通局长陈某,谎称有500万元吸存任务请求帮忙完成。陈某同意后,韩某和黄某景一起找到刘某霞,告诉刘某霞这次要完成吸存任务必须将款存入一个过渡账户,刘某霞表示同意。
2014年12月30日,韩某让黄某景去找刘某霞领取支票,刘某霞安排开具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黄某景,支票收款人填写为韩某实际经营的大连泓润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简称“泓润达电力”),黄某景将该转账支票交给韩某存入该公司账户。黄某景后开具了虚假进账单交给刘某霞,记载:出票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收款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金额500万元整。
截至案发,旅顺口区某指挥部的上述款项共计2000万元被韩某个人使用仍未退还。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明显示,涉案2000万元款项来源为大连市旅顺口区财力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征地动迁,款项性质为公款。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景与韩某共谋挪用公款后,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使用转账支票以私自背书转让等方式运作银行转账,将旅顺口区某指挥部的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并为他人所用,并向该指挥部提供虚假进账单及其他银行单据,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据此,法院判决韩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黄某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来源:城市金融报财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