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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多家分支行因员工各种违法违规操作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内控短板及风险防控体系凸显危机

中信银行多家分支行因员工各种违法违规操作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内控短板及风险防控体系凸显危机
2026-05-21 15:21:4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员工挪用储户存款超3600万 唐山分行代偿后获赔822.5万元

2026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中信银行唐山分行因员工违规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的案例。据该判决书显示,2014年至2021年期间,中信银行唐山分行新华道支行员工韩某,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储户刘某、陈某的信任,谎称可协助二人购买中信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在未经客户书面及口头明确许可的情况下,陆续将二人在该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其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银行卡,用于牟取非法利益。2021年9月,该违规行为被发现并案发。

判决书进一步披露,为掩盖挪用资金的行为,韩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刘某、陈某账户内的资金互相拆借:将刘某账户内的资金转出后,先用陈某账户内的资金向刘某垫付部分款项,待其挪用的资金回流后,再将对应款项归还至陈某账户。后期,因韩某外借的资金多次无法如期回流,导致其挪用的储户资金无力返还。

经司法会计审计确认,截至案发时,韩某尚有945.87万元挪用资金未归还。具体明细为:2014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韩某累计挪用刘某存款2229.20万元,以“理财收益”等名义累计返还1748.02万元,剩余481.18万元未归还;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韩某累计挪用陈某存款1418.46万元,以“理财收益”等名义累计返还953.76万元,剩余464.69万元未归还。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犯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945.87万元,返还中信银行唐山分行新华道支行。截至该案民事判决作出时,已追缴款项金额为8.81万元。

为化解客户损失,中信银行唐山分行于2021年9月向储户刘某垫付资金607.6万元,同年12月向储户陈某垫付存款本金448万元,合计垫付资金1055.6万元,该金额即为该行因韩某违规行为产生的实际资金损失。

据悉,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统一负责辖内分支行相关保险投保事宜)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投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该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800万元。中信银行唐山分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后,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保险金800万元,以及会计鉴定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合计27.97万元。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822.5万元。

支行行长违规担保致损超6000万 长沙分行获判1000万保险赔偿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时任行长蒋慕飚,在任职期间多次以支行名义为企业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给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造成直接损失超6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化科技”)向杨某借款1900万元。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向杨某出具《担保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0天,该《担保函》由时任支行行长蒋慕飚签字,并加盖该行业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轻化科技未按约定还款。

2006年9月,蒋慕飚再次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名义出具《担保函》,将担保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轻化科技仍未还款,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蒋慕飚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名义出具两份《担保函》的行为,属于代表该行行使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判决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对轻化科技19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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