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司法文书显示,蒋慕飚还曾为轻化科技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的多笔借款提供担保,甚至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名义出具借条。2006年7月,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800万元整,我行委托李某将该款汇至轻化科技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我行保证按期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法院判决,并按借款金额每天支付20%违约金”,该借条加盖该行公章,并由蒋慕飚签字确认。
2011年7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蒋慕飚在担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行长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先后为轻化科技向杨某借款1900万元、向张某借款450万元、向李某借款800万元、向无锡某商贸公司借款1500万元,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借条、监管责任承诺函等书面凭证,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据悉,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员忠诚保险”。2012年1月,该行就蒋慕飚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向太平洋财险书面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绝。随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将太平洋财险诉至法院,诉称蒋慕飚的违规行为给该行造成直接损失超600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太平洋财险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万元。太平洋财险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提审,截至本报道刊发之日,该案再审审理结果尚未公开。
风险反思:“保险兜底”难掩内控短板
梳理上述多起案例可见,中信银行多家分支行先后因员工诈骗、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虽通过保险赔偿弥补了部分资金损失,但频繁出险的背后,折射出该行在员工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仍存在短板。
“雇员忠诚保险”的核心作用是转移企业因员工不诚实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其并非企业内控管理的“避风港”。对于银行这类金融机构而言,员工直接接触客户资金及金融业务,若内部管控不严、风险警示教育不到位,即便有保险兜底,也难以从根本上防范员工违规风险,更可能因频繁出险影响企业品牌信誉及市场信任度。
截至目前,中信银行尚未就旗下分支行多次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事宜发布相关说明,其后续是否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控、优化风险防控体系,仍有待观察。
(来源:城市金融报财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