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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十条措施”,对成果转化“推一程”

青岛发布“十条措施”,对成果转化“推一程”
2024-12-28 18:28:5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提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创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推行“先使用后付费”制度等举措,进一步从创新体制机制、用好关键群体、聚焦关键环节、突出城市特色等方面,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做出指引。

《十条措施》不仅从顶层架构上解绑限制科技成果转化的“粗绳子”,还以具体举措精准解除束缚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助力科技成果提速转化、创新型产业体系加速完善,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

体制上再“解绑”,让所有的路都通着

科技成果是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国有无形资产,其资产价值如何确认,一直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题之一。为了进一步对这一无形资产进行“有形”管理,此次《十条措施》将“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这一创新举措放在篇首进行了强调。

根据《十条措施》的具体要求,转化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建立全流程贯通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这是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前提;转化中,单列后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其科研管理部门承担资产管理职责,实行台账式管理;转化后,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国有资产,其划转、转让、退出、损失核销等处置,由科研事业单位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

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到“生产线”的过程中,其价值会受到市场因素影响产生变化。这种变化此前让相关单位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等顾虑。现在,《十条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这类顾虑,让相关单位大胆转化。

《十条措施》的另一个机制突破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研事业单位在设定合理路径、规范合同约定、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采取“赋权+约定收益”的方式,将留存的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权属关系。就像最了解孩子的是父母一样,最了解成果的是成果发明人。此举可给予成果发明人更大的转化自由度,在把握转化时机、吸引社会资本等方面更有优势。在保障单位权益方面,《十条措施》明确,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给科研事业单位。

此外,在落实技术权益激励措施方面,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其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不作为调控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此外,《十条措施》创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明确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在成果转化中形成“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的出资组合方式。

以往,科研事业单位不允许现金作价入股,只允许技术入股。将技术和现金绑定,允许使用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可助力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难题。

为了进一步扩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十条措施》鼓励这些成果到市场中去“试营业”,即鼓励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转让、许可费,过程中支持保险、担保等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关键词: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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