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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山东·济宁丨济宁社会救助率先实施“诚信救助”工作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2021-08-27 10:04:32

近期,济宁任城区各个乡镇(街道)陆续组织开展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和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签署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低保对象4159户,特困人员1104人、临时救助20户签署了承诺书,以后凡是新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待遇以及临时救助业务都将进行社会救助诚信承诺。

这一变化源于市民政局出台的《济宁市社会救助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济宁市在全省率先以规范性文件推进“诚信救助”工作,在全市全力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弘扬“无信不立”诚信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

使用范围

济宁市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待遇的家庭及个人(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均适用诚信承诺、守信激励及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规定,同时规定将民政工作人员纳入诚信承诺管理。

诚信承诺

《办法》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均要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对批准获得社会救助待遇的对象发放《“诚信救助”温馨提示卡》。对《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真阅读并填写《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并对其发放《“诚信救助”温馨提示卡》。

实施主体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在申请相关社会救助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诚信承诺、守信激励及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等,并对诚信承诺、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分别建立档案。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督指导。

守信激励

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自立自强,主动就业,自愿退出低保以及受到各种奖励、表彰的行为,将通过执行最大期限低保渐退期(6个月)、择优在村(居)“四德榜”中予以表彰、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就业援助、提供志愿服务等给予激励并予以记录和存档。

9种失信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违反《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1.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4.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5.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6.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7.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属实的;

8.多次反映同一问题且经查证反映问题不属实的;

9.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失信惩戒

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发生的失信行为,根据其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面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引导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对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中止办理业务。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经面谈后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减发或停发救助金;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中止办理业务。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经督促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减发或停发救助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信息后按规定报送市级民政部门,由市级民政部门将失信人员名单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对骗取社会救助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直接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县(市、区)民政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救助对象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按规定给予处罚;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济宁晚报)

  责任编辑:林立刚、王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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