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国内粮油巨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鱼”,300999.SZ)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益海”)一审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一案进行详细说明。
投资者说明会上,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表示,一审判决根本错误,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坚持认为本案二审依法应当改判,广州益海将积极进行上诉,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真相,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
11月19日晚间,金龙鱼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广州益海于11月19日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显示:
1、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
3、广州益海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截图来源:金龙鱼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2025年11月19日)
据金龙鱼于2024年1月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截图来源:金龙鱼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2024年1月20日)
金龙鱼: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
根据11月19日晚间金龙鱼发布的公告,金龙鱼表示,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