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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2024-09-05 15:57:48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2015年11月,京沈高铁的施工方曾同意向高树森提供一次性补偿共计5万元,高树森并未接受。此后,高树森开启了与政府之间的漫长诉讼。

法院:养殖不属于环保目标,因施工受损另行主张

2015年12月,铭葳公司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朝阳市政府会议纪要中确认的“铭葳公司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内容。2016年3月,法院驳回了铭葳公司的诉讼请求。铭葳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被驳回。铭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再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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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环境保护目标是针对人的保护,而不针对养殖禽畜予以保护

记者查看判决材料获悉,将铭葳公司排除在拆迁范围的依据,是由原环保部作出环审(2013)304号《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简称“《批复》”),以及铁道部第三勘察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此处为裁判文书原文表述)出具的《关于提供“京沈客专朝阳市境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明细表及情况说明”的函》等材料。

法院认为,《批复》要求将工程沿线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内的138处噪声敏感建筑物全部纳入工程拆迁范围,该138处噪声敏感建筑物仅针对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并不包括养殖户。即环境保护目标是针对人的保护,而不针对养殖禽畜予以保护。铭葳公司以养殖为主,不属于环境保护目标,且不符合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内的要求(后经再次测量高铁与种猪场的距离为30.9米)。所以铭葳公司主张其应列为拆迁补偿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铭葳公司主张因京沈高铁距其养殖场较近,导致养殖场已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以及因施工单位施工噪音导致养殖猪发生疾病或应激死亡造成损失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铭葳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尽管法院判定种猪场不在拆迁范围之列,但同时又载明“铭葳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我先建的种猪场,高铁后来建设的,现在猪场倒闭了,我的损失总该得有人承担吧?”高树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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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铁建办

8月29日,记者跟随高树森来到京沈客运辽宁公司,该公司负责拆迁工作的一位王姓部长告知高树森,铭葳种猪场因不符合拆迁标准,所以无法获得拆迁补偿。针对因新建高铁与种猪场距离过近,导致种猪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的情况,王部长解释称系政策原因所致,与铁路方无关。9月4日,记者就铭葳公司补偿问题致电朝阳市铁建办,该办负责人回应称,铁路建设产生的噪音是否对猪场造成影响,需考虑多种前置条件,因此他无法给出明确判断。对于2015年施工方曾承诺给予高树森5万元补偿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它(种猪场)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才答应给他(高树森)5万块钱,至于说具体原因或者是怎么样的条件下才达成的协议,我不清楚。”该负责人表示,当时铁建办也曾介入,但高树森选择了诉讼程序,拒绝协调。该负责人表示,高树森已经选择起诉的方式维权,关于相关争议,将以法院判决、裁定为准。

养殖场因铁路建设造成损失,已有多起获赔案例

记者注意到,2014年7月1日,时任朝阳市常务副市长屈连春在京沈高铁施工单位进场准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到,针对在京沈高铁的施工过程中及建成通车后对沿线养殖户的噪音影响问题;桥梁建成后对沿线住户、养殖户、保护地大棚的遮光、遮阴问题;征地红线外的农户没有出行道路或剩下少量果树无法经营管理等问题,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在明确责任方面,朝阳市铁建办承担了重要的协调工作。对于群众诉求中按政策需地方进行解决的,朝阳市铁建办要牵头组织相关县(市、区)人员进行核量,签订协议并进行补偿。

然而,当下距离上述会议已过去十年,铭葳种猪场与铁路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仍未有效解决。一位曾参与京沈高铁辽宁段建设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新建高铁对养殖企业产生影响后,具体补偿多少,通常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另行主张权利,是指通过确定拆迁方及建设方存在侵权行为,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类似维权并获赔的案例并不少见,法院往往以侵权为由判决铁路公司或建设方承担赔偿责任。据(2015)东辽民初字第1027号判决书载明,2014年3月,因辽长铁路建设施工噪声巨大,位于吉林省的东辽县红运养殖专业合作社肉食鸡养殖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新建铁路距离该合作社过近(不足500米),导致合作社无法更换新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经相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合作社损失总计45.41万元。最终,法院要求涉事铁路公司赔偿该合作社45.41万元;据(2013)赤民初字第1059号判决书载明,2009年3月,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机构在施工过程中,车辆噪声及灰尘影响李某某的猪场生猪生长,并导致生猪死亡、生猪出栏周期延长的后果,法院判决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的80%,即85.1万余元;据(2020)陕08民终2539号判决书载明,2017年,陕西靖神铁路在建设期间,产生噪声与震动等,影响了横山绿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种猪正常养殖,并由于铁路建设,导致该养殖公司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期后无法换新,不能再继续经营斯格种猪养殖项目。因此,该养殖公司向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重建费用及未来三年预期利润共计537.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该养殖公司赔偿重建费用450万余元,并承担停业损失38.9万余元,赔偿总额合计为489.7万余元。

(来源:新黄河)

(责任编辑:薛筱蕙)
关键词:种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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