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美瞳,是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在我国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与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同属一类监管风险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专家指出,数字人是否具备代言资格,关键在于其背后是否有真实的人作为责任依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完全虚构的,我们叫原生型AI数字人,是不能进行代言的,因为不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真实充分对商品进行试用、有真实体验。

但记者注意到,网络平台上,AI数字人“代言”广告的现象十分普遍。记者在多个网络平台浏览发现,大量以“医务工作者”“领域专家”等形象出现的AI数字人,“代言”推广眼部疾病、白发等的相关药品和保健品。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产品推广视频中,承担推介角色的都是原生的AI数字人,推销过程中还频频使用“断根”这类夸大疗效的表述,部分视频还展示了所谓的“科学实验”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