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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万!德州出台新规鼓励举报非法集资

最高奖励5万!德州出台新规鼓励举报非法集资
2022-09-23 20:56:0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不再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八)无法查清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市内不同地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应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奖励标准。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并采用,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根据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关键词: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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