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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万!德州出台新规鼓励举报非法集资

最高奖励5万!德州出台新规鼓励举报非法集资
2022-09-23 20:56:0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十六条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接受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在本规定印发前已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等手段,统筹、指导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做好全市举报奖励受理、奖励的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按照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举报奖励受理、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2014年7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德州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德金办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德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就是非法性,即归集资金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三是社会性,即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个不特定性,就是指谁都可以参加,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员。

二、新修订的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关键词: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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