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于1.2倍);
(四)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6万元的机动车辆,家庭成员未有(参与)登记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符合以上条件,且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心城区特困人员或低保的,可分别按特困人员家庭或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第八条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于1.5倍);
(四)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家庭成员未有(参与)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均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区居住证(陵城区居民及德城区、天衢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
(二)申请人自毕业起不满7年,与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于1.5倍);
(五)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
第十条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均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区居住证(陵城区居民及德城区、天衢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
(二)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在中心城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30万元)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于1.5倍);
(五)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上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家庭的认定。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作为一个家庭核查其家庭财产状况。
单身家庭(即1口人家庭)申请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仅限中心城区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或者年满30周岁未婚,1人独立居住生活的家庭。
第十三条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凡是符合上一条规定,属于一个家庭的成员,均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下列家庭成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