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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公租房!德州14部门联合发文!

事关公租房!德州14部门联合发文!
2023-10-10 10:45:05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1.户口未迁出的军人和在外地上学的在校学生;

2.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的父母(不重复计算);

3.配偶及子女在中心城区居住的已婚外出打工人员。

(二)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算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住房情况的认定。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以下房屋认定为有房: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未满3年的应得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以下房屋认定为无房:经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且不居住的房屋;中心城区以外的房屋。

第十五条车辆情况认定。机动车辆价值通过购置价格确定。家庭车辆超过1辆的,其价值应合并计算。

家庭拥有营运车辆,且家庭成员以此为业的,车辆价格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固定工作也无经济来源,且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均在外地居住的;

(三)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的。

第三章 申请方式

第十七条申请公租房,坚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申请人一般由符合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查询授权及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

(四)房产及居住情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

(八)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营业执照及担保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做好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公积金、社保、营业执照等信息互联互通,依托部门间大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备网络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原件和纸质证明材料。通过单位申请的,单位应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网络或线下窗口任一渠道,向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等有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初审: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三)复审公示: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大数据联审联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及就业、社保等情况进行审核,综合评判出具保障资格确认意见。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并管理的公租房小区内人才公寓的申报条件与提供资料由人社部门另行规定并负责审批、分配、管理,租金标准参照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入住人员信息报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人社部门应配合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做好合同签订、租金交纳、物业管理等工作。

关键词: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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