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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批准公布,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批准公布,3月1日起施行
2023-01-12 16:18:3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八条 名泉保护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泉水补给区、泉水补给区内的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汇集出露区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保护范围,直接补给区内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泉水资源评价,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名泉保护目标和措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并纳入名泉保护总体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先进勘测技术手段,科学评估重点渗漏带实际补给效果,依据泉水补给入渗功能强弱,优化调整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提高施划精度,实施精准保护。

第十一条 名泉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山体保护规划相衔接,与林业、农业、气象、旅游、水文、文物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名泉保护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名泉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名泉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名泉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原编制机关应当将变更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变更方案,经名泉保护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城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名泉保护规划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对规划明确的保护范围实施严格管控,做好名泉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制定名泉认定标准,将具有历史、观赏、文化、科研、利用价值等作为名泉认定的主要内容,符合名泉认定标准的,由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情形下发现的泉水出露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填埋损毁;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名泉认定标准论证确定为名泉的,报市人民政府命名并予以保护。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名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到破坏,经专家论证确定不能恢复、不再认定为名泉的,由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名泉分布情况,组织设立名泉标志;按照名泉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埋设界碑(桩)和提示标识;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影像等技术手段详细记录名泉名称、位置、喷涌状态、保护范围、周边环境现状和相关地质条件等信息,建立和完善名泉档案。

市、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普查,对名泉数量、存续状况和变化情况在名泉档案中予以完整记录。

市、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群喷涌规律的研究,对可能消失、干涸的名泉及时采取精确补源等应急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调度有关部门,收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气象、水文、林业等与名泉保护相关信息资料并开展综合分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保泉建议。

关键词: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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