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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批准公布,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批准公布,3月1日起施行
2023-01-12 16:18:3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十八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拟订保持泉水喷涌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度实施。

市城乡水务、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及时采取人工增雨(雪)、控采限用、补源涵养等相应措施,保持泉水喷涌。

第十九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泉水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对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加强泉水自然文化内涵、价值等方面研究,探索泉水自然文化遗产发展利用途径。

第二十条 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日常维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位于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或者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

(二)位于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用地单位负责;

(三)位于居(村)民用地范围内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上述范围之外,由其所在的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分别签订名泉维护管理责任书,落实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快造林绿化,鼓励封山育林,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

第二十二条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第二十四条 在泉水补给区及汇集出露区的山体、河道保护范围内,按照《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规定的管控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

(二)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技术手段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

正在开发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建设范围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已经开发建成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生态修复或者逐步迁建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占压重点渗漏带的建(构)筑物逐步进行清理恢复和迁建。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手续,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除外。

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关键词: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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