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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批准公布,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批准公布,3月1日起施行
2023-01-12 16:18:3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泉水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建设和施工。在施工前对位于施工现场的名泉及其毗邻的名泉采取相应的工程保护措施,防止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泉脉、堵塞泉眼、毁损泉渠等附属设施或者对泉水水质造成破坏性影响,并于建设项目竣工前恢复名泉原貌。具备条件的基坑开挖降水应当回灌或者利用。

第二十九条 在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涌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百脉泉泉群、洪范池泉群的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基础施工应当限制采用箱形基础;禁止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五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二米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对需要大量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回灌等减少疏干排水的措施,对需要硬化的地面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洪渗入地下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条件的泉池、泉渠及沿岸周边设置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点等场所,方便市民亲水、用水。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区域逐步推进泉水直饮工程,按照优水优用原则实施分质供水。

第三十四条 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泉水增渗促渗设施的日常维护,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

(二)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

(三)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四)其他妨碍名泉保护、有碍名泉风貌、污染泉水的行为。

除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泉水游泳场所外,禁止在名泉泉池、泉渠内游泳。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逐步用公共供水替换工业和其他自备井用水。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开采管控机制,对枯水期、丰水期的地下水开采实施管控调节。

城乡水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布设城市供水水源、水厂,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政府推进的泉水直饮工程除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泉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送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实施巡查,对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的在建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名泉保护主管部门。

关键词: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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