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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次下放7类车驾管业务,下月起到区市车管分所可办

青岛再次下放7类车驾管业务,下月起到区市车管分所可办
2021-10-27 18:13:53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

(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对属前款第(1)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属前款第(2)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属前款第(3)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4、备注:

1.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2.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对转出车辆有不同意见的,车辆管理所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

3.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退档业务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录入退档机动车信息、退档原因、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经办民警和业务领导姓名,出具退办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5、应收存的档案资料

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以下实物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已影像化采集的无需收存)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的无需收存)

5.原机动车档案;(电子转籍除外)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

(二)二手车异地交易转移转入业务

1、适用条件:

(1)适用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使用性质栏签注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等4类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2)转出地同为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城市的,机动车在转入地交易,现机动车所有人向住所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的机动车电子化转移转入登记。

(3)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相关规定查验车辆,并出具交易发票后,到居住地所属区(市)车管分所办理业务。

2、办理机动车电子化转移转入登记业务流程:

(1)查验岗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审查登记证书、行驶证,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且不属于六年免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查验岗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时,应当同步下载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未及时转递的,由系统自动推送通知转出地车辆管理所。转出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系统通知起3日内,制作并转递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关键词:驾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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