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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次下放7类车驾管业务,下月起到区市车管分所可办

青岛再次下放7类车驾管业务,下月起到区市车管分所可办
2021-10-27 18:13:53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登记证书,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现机动车所有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经业务领导批准,退办业务,录入机动车信息、退办原因,出具退办凭证交现机动车所有人,并将退办原因通过系统告知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对需要开展嫌疑车辆调查的,按照规定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实物和电子化档案资料并归档。在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电子化”,注明原实物档案资料留存的车辆管理所,销毁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3、应收存的实物资料

办理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以下实物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

4、档案电子管理的要求

1.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采集、存储、查询以及管理系统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内容清晰完整、真实有效,与实物资料保持一致。

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档案资料,应当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电子化”,注明原实物档案资料留存的车辆管理所;已实行联网核查无需收存的档案资料,应当在档案目录中备注“联网核查”,注明进行联网核查的车辆管理所。

2.车辆管理所应当对以下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并在办理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业务时及时予以转递:

(1)最近一次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收存的机动车来历证明;

(2)注册登记时收存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3)此前办理过转移登记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查验中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4)此前办理过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业务的,还应当包括相关业务中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对查验监管系统采集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一次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车辆识别代号电子化应当使用拓印膜等比例扫描或者实车打刻特征等比例拍摄方式;机动车档案其他资料可以使用扫描、拍摄等方式电子化。电子化档案资料应当注明所涉及的业务种类及办理时间。

5、应注意的问题: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面或者电子委托;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转籍异常情形调查处置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协调处理后办理跨辖区转移登记,不得退办:

1.未按规定时限转递电子化档案资料的;

2.转递的电子化档案资料不清晰、不完整、与实物资料不一致的;

3.机动车与该车登记信息或者电子化档案资料信息不一致的;

4.机动车在转入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号牌丢失、灭失的;

5.机动车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后,登记证书、行驶证丢失、灭失的;

6.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7.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管理辖区的;

关键词:驾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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