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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次下放7类车驾管业务,下月起到区市车管分所可办

青岛再次下放7类车驾管业务,下月起到区市车管分所可办
2021-10-27 18:13:53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8.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不规范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

9.其他需要协调处理情形的。

对于属前款第1、2和3项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告知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异常情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实处理,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反馈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反馈信息办理转入;属于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实物不清晰的,经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确认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备注后,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未发现其他嫌疑的,应当办理转入。对于属前款第5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于属前款第6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属前款第7项的,经核实应予办理。对于属前款第8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对协调处置意见不一致的,车辆管理所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处置。

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嫌疑车调查,转出地应当予以配合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办理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

1.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2.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4.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业务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确认是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岗审核: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岗收存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加装货车尾板业务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货车尾板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货车尾板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岗审核: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尾板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关键词:驾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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