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八届〕1号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8月25日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规模,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换)电设施、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或者职责分工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加强智能化管理,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方式,为乘客提供多层次、高品质出行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行业作风、行业信誉、竞争手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登记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后,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购置车辆承诺书;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场地、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