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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公布,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公布,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09-24 16:52:39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不再符合从业要求未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暴力犯罪记录,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的;

(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记录的。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逐步在市辖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和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经营的车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从事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三)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治安防范、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五)保证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专用设施和各类标志标识齐全完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购买相关保险;

(六)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

(七)落实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等事宜,并在受理后七日内处理完毕;

(八)定期对出租汽车和经营场所进行卫生、防疫消杀,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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