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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公布,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公布,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09-24 16:52:39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

(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

(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入驻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二)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注册的人员运营;

(三)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四)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合理路线或者平台规划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六)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七)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

(八)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

(九)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

(十)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

(十一)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智能终端、顶灯和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正确使用计价器,主动出具当次发票;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张贴有关标识;

(十二)巡游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依次候客,服从调度,不得私自揽客、拼客、倒客;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十三)巡游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揽客;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或者通过非平台渠道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夜间载客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可以到客运出租调度中心、公安机关设置的警务工作站(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驾驶员、乘客应当互相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五)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

关键词: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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