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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摔死人居然不上报,德州乐陵2家公司被通报处罚

工地摔死人居然不上报,德州乐陵2家公司被通报处罚
2023-09-07 14:22:52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报告情况

2023年3月31日13点50左右,刘某龙(死者)在施工现场对杨松松说上面第一块墙面板的尺寸不符,要上去量一量,杨松松说不用上去,刘某龙也没有听杨松松的劝阻,就拿着米尺徒手顺着钢结构柱攀爬至屋面,当时刘某龙戴着安全帽,但没系安全带,杨松松见刘某龙上去就到一旁干活,大约过了三分钟,听到“哐当”一声,杨松松发现刘某龙从高约12米的屋面掉落在地上,嘴里还在吐血,已经不能说话了。这时人们发现,刘某龙是在墙面顶部碰到一根一端没有固定螺栓的檩条后一块掉下来的,固定的一端仍连在钢结构柱上,另一端则斜垂在空中,刘某龙就坠落在斜垂檩条下方的地面上。

事故发生后,杨松松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乐陵市耸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许矿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送至乐陵市中医院进行救治,许矿石到达现场时120救护车已将伤者送往医院,许矿石随后也开车赶到医院,15点30分左右刘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期间,许矿石于14点43分电话告知张春霞事故发生情况,张春霞赶到事故现场时伤者已送往乐陵市中医院救治。许矿石、张春霞在21点23分公安部门接到刘某龙家属求助信息前,均未向乐陵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接到公安部门情况通报后,乐陵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郭家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核查事故情况,协调善后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刘某龙,男,汉族,身份证号:371424199302013615,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大小刘村32号。

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刘某龙,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登高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带,从钢结构柱攀爬至屋面,属违规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乐陵市耸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乐陵市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向乐陵市耸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信息资料,对施工作业缺乏有效统一协调管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杨松松,作为刘某龙的合作伙伴和施工现场的在场人员,未及时有效制止刘某龙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未佩戴使用安全带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刘某龙辨识作业面风险,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许矿石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事故。因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刘某龙,作为施工现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乐陵市耸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承包方,未尽到对发包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同时,该公司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履行事故报告义务,形成瞒报事故事实,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8裁量档次3、编号146裁量档次1、编号144裁量档次2的规定,对该公司分别给予处人民币四万元、一百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共计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许矿石分别给予一万元和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折合人民币两万元,两项合并共计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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