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龙某,JL3总监办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隧道监理工作。对TJ8项目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对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行业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也未责令停止作业、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杨某,四川京泰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四川京泰集团施工项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执行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纠正四川京泰集团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隧道超进尺开挖、未支护的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上报,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刘某2,四川京泰集团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生产、技术等工作。对劳务人员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刘某臣,业主代表处处长,负责代表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厦门中平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监理人员不具备资格、主要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等问题失管;未及时纠正施工单位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规定施工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唐某峰,业主代表,负责TJ8标段现场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纠正施工单位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规定施工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企业自行处理人员
TJ8项目部安全科副科长曹某、工程科技术人员杨某1;JL3总监办现场监理员梁某明;四川京泰集团生产管理人员赵某明等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于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对相关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川纪发〔2022〕2号)要求,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其中,对上述国有企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企业自行处理人员)移送雅安市纪委监委按程序进行追责问责。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石棉县交通运输局向石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建议四川交建集团隧道分公司向四川交建集团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建议四川泸石公司向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