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某仟,JL3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JL3总监办全面工作。未按照行业规范、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未及时纠正主要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监理人员不具备监理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等问题;对TJ8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未及时纠正;未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隧道超进尺开挖、未支护的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5.张某龙,四川京泰集团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泸石高速TJ8标段劳务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执行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四川京泰集团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隧道超进尺开挖、未支护的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四川交建集团隧道分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厦门中平监理。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议雅安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评价。
3.四川京泰集团。未依法履行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交大检测公司。事故发生后,篡改检测报告相关数据,出具失实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建议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杜某平,四川交建集团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分管公司安全、环保、应急方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任命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副经理并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问题失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TJ8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王某1,四川交建集团技术质量部副部长,主持技术质量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TJ8项目部作业人员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隧道超进尺开挖、未支护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