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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敏因担保债务超4600万被青岛中院悬赏467万追债!——贷款时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是如何审核的?

郭慧敏因担保债务超4600万被青岛中院悬赏467万追债!——贷款时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是如何审核的?
2024-07-23 15:09:27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被告润生公司、金泽生物公司、被告郭慧敏、郭桂滋、张则香均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3年信字第21130618号《授信协议》和2012年承字第1224号《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各一份。证明:1、原告与润生公司约定由原告向润生公司提供6000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包括贷款、商业汇票承兑等。2、协议约定上述授信额度不含本协议项下被告或第三方仅针对具体业务提供的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部分。3、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3年6月13日起到2014年6月12日止,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5、协议约定,在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原告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全数承担。6、协议约定,因被告原因致原告垫付票款,原告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证据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四份。证明:被告金泽生物公司、被告郭慧敏、郭桂滋、张则香基于涉案《授信协议》自愿为被告润生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为: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陆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证据三、承兑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确认书、交易明细一宗。证明:1、原告依被告润生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月9日分别开具4张出票人为被告润生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凭证号分别为3080005394897574、-7575、-7576、-7577,票据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约定保证金比例为25%,即保证金为1000万元,该四张汇票于2014年7月9日到期。原告已承兑并支付票款。2、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依润生公司申请又开具2张出票人为润生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凭证号分别为3080005394897858、-7857号,票据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约定保证金比例为50%,即保证金为1000万元,于2014年10月8日到期。原告已承兑并支付票款。综上原告共为被告润生垫付汇票款4000万元,被告应偿还给原告。

证据四、垫付款利息清单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4月16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承兑汇票款39974661.87元,利息5464276.11元。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律师费来帐业务回单、律师代理费收费依据、公告一宗。证明:为实现涉案债权,原告已支付律师代理费962400元;公告费900元,依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润生公司、金泽生物公司、被告郭慧敏、郭桂滋、张则香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润生公司签订编号为2013年信字第21130618号《授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润生公司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包括贷款、商业汇票承兑等。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3年6月13日起到2014年6月12日止,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在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原告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全数承担。协议还约定,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承字第1224号《银行承兑合作协议》为《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在双方合作期间持续有效。《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约定,因被告原因致原告垫付票款,原告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关键词: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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