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侯某带着发放3.5亿元贷款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到达长春,刘孝义将其送到光大长春分行签约。
前述江苏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张磊带侯某至光大长春分行22楼,侯某将打印好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装在一个黄色档案袋内交给张磊盖章。后张磊将档案袋还给侯某,并告知印章已盖好,侯某于当天返回无锡”。
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一个细节——侯某没有看到张磊当面盖章,而是张磊将材料拿出去盖章,实则私下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再交给了侯某。
2014年5月29日,侯某审查发现光大长春分行在招行无锡分行的开户预留印鉴是该行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与其从张磊处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不能办理相关业务,遂告知张磊。经协商,张磊重新在上述协议上加盖印章并附随《情况说明》,称“光大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
当晚,司机乔某按照刘孝义指示,从张磊处取得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并于5月30日送至招行无锡分行附近,将档案袋交给了侯某。
也就是这一天,光大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向招行无锡分行存入3.5亿元。
根据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招行无锡分行又与中山证券签订《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将3.5亿元资金委托给中山证券管理,并由中山证券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同日,在3.5亿元资金通过中山证券划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后,刘孝义和聚鑫源公司员工许某携带4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前道环节的投资指令,将3.5亿元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
至此,一场精心策划的贷款诈骗案,“完美”收官。
02 “消失的”3.5亿元贷款
按照合同约定,前述光大长春分行存入招行无锡分行的3.5亿元同业存款,年利率为6.2%,期限为364天。蹊跷的是,光大长春分行仅取得了招行无锡分行发送的《开户证实书》扫描件,并未取得原件。
而对这种违反常规的操作,光大长春分行竟未提出异议。
当3.5亿元委托贷款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划入聚鑫源公司账户之后,光大长春分行、招行无锡分行就再也没有见到过这笔钱。
那么,这3.5亿元是如何“消失”的呢?
实际上,在3.5亿元被划走的两个多月后,即2014年8月13日,招行无锡分行就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称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长春分行的名义与招行无锡分行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为聚鑫源公司的刘孝义通过“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骗取3.5亿元贷款。
次日,无锡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并很快抓获刘孝义、张磊。根据此后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刘孝义犯合同诈骗罪,张磊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图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孝义的供述,还原了3.5亿元资金的部分去向。
在3.5亿元到账后,刘孝义迅速安排人员,将资金全部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新良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新良公司”)的账户。除支付贷款利息486.5万元外,刘孝义给了张磊好处费2000万元、刘某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其余钱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致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