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布了青建罚立字〔2024〕第058号、青建罚决字〔2024〕第060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属于关于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
其中,第一张“罚单”是青建罚立字〔2024〕第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1月12日,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青银高速公路增设唐山路互通及连接线工程C2标项目现场存在临时用电问题6项、高处作业问题2项、机械管理问题2项、脚手架搭设问题2项,合计问题共12项,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项问题均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只是违反了技术性标准,故认定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对该项目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二张“罚单”是青建罚决字〔2024〕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1月12日,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青银高速公路增设唐山路互通及连接线工程C2标项目的现浇箱梁防撞护栏预埋钢筋预留长度及焊缝长度与设计图纸不符,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之规定进行处罚。经核查,该项目签约合同价为4.4亿元,该违法行为符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事市政施工活动,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造价2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工程”的较重情形。
据此,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媒体联系上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位卢姓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相关问题确实是在检查中发现的,且已经全部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
(来源:今日头条@中广区域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