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公告,指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多项问题,决定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称,烟台银行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二是代销的部分公募基金产品未准确向投资者揭示客户维护费;三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但未申请换领。
以上问题分别反映出该行存在内控失效、信披违规、资质管理缺位等问题。
烟台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烟台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烟台银行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查,烟台银行在近年间已多次因内控失效、监管不合规类问题被处罚。2023年10月,烟台银行及5家支行分别因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行为,合计被罚款200万元;2024年2月,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该行被罚款40万元;2024年11月,烟台银行因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被罚款30万元等。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实缴资本249727.4605万人民币,并已于1997年完成股权融资。
(来源:凤凰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