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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德州调整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中华网山东频道 2024-09-05 08:54:08

为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近日,德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德州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德民发〔2024〕15号)(以下简称《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调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认定条件,高龄津贴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根据方案,高龄津贴补贴具有德州市户籍的80周岁至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从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从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其他事项按照《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

长寿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6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认定条件由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调整为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 2—4 级的低保老年人。

此外,《方案》还明确了对助老食堂的补助标准。对按标准建设完成并正式运营的助老食堂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城区助老食堂运营满一年,且年度老年人就餐分别达到6000、9000、12000人次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运营奖补;对农村助老食堂运营满一年,且年度老年人就餐分别达到3000、5000、7000人次的,分别给予0.8万元、1.2万元、1.6万元的运营奖补。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德州市常住人口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7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到助老食堂就餐时,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补贴,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在老年人支付餐费时直接抵扣。

(来源:德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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