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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严肃查处一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中华网山东频道 2023-04-14 09:17:29

2023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德州市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津县某加油站为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案

2023年1月12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夏津县某加油站为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增加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主控板2个,没收违法所得300103元,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夏津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加油机主板铅封不完整,加油机主板芯片有改动痕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他人为该加油机更换了带有作弊装置的主板,通过操控加油机小键盘设置给油量,每次加油少给油2%,涉案加油机的销售金额共计300103.00元。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2月27日,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房产广告中含有“投资价值水涨船高”“好出手好转让”“未来价格也会有所增幅”等用语,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后,当天便及时删掉违法广告,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可予从轻处罚,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未接到该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反映,在具体处罚时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3年3月10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17年开始为了降低成本委托他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防通风排烟设备进行销售,获利30000元。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消防排烟设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案

2023年1月17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154根,处罚款446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根据相关违法线索,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技术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存放的154根热轧带肋钢筋现场测量,上述钢筋直径与其钢体标注的规格不符,明显低于钢体标注的直径,或系“瘦身”钢筋。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批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8月,当事人委托他人将其销售剩余的154根热轧带肋钢筋从原来的8米/根拉直为9米/根,拉直后的热轧带肋钢筋全部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待销售。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3年1月4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6.66元,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电梯维护保养情况时发现,德州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在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2部在用电梯,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查处山东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3年3月16日,德州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对山东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98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德州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根据案件线索对山东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的规格型号为BLVVB300/500V2*6电缆产品,标志、绝缘最薄处厚度、导体电阻、标识(绝缘线芯识别)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电缆数量2100米,涉案金额为1315元。截止被依法查获时,相关产品已全部追回并予以销毁。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德州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10月13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共375袋,每袋40kg,共计18吨;购入价格125元/袋,销售价格130元/袋,共计货值金额48750元,违法所得1875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不合格产品已经没有库存。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来源:德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周龙、夏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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