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雅安石棉泸石高速TJ8标段“6·19”较大片帮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1.四川交建集团隧道分公司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无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肖某为C2总承包部常务副经理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无项目负责人资格的余某舟担任TJ8和TJ9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并履行两个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职责。
(2)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TJ8项目部未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3660-2020)、《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TJ8标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设计文件)、《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TJ8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简称施工组织设计)、《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项目小田湾隧道出口端专项施工方案》(简称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未按上下台阶预留核心土法施工,事故点隧道开挖6.4m未作支护,施工现场暴露的围岩未初喷混凝土。
(3)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TJ8项目部安排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张某龙、余某武、刘某3等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对事故隧道掌子面存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小田湾隧道左洞出口5#紧急停车带存在的事故隐患。
(4)未将四川京泰集团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对四川京泰集团未按《劳务合作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对四川京泰集团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和作业人员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问题失管。
(5)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上报,存在迟报行为。
2.厦门中平监理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JL3总监办监督不力。
(1)JL3总监办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未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简称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失管;未及时督促TJ8项目部对作业人员开展技术交底;未按照《监理工作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对事故当日立拱架作业现场进行旁站;对TJ8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未及时纠正。
(2)监理人员不具备资格。厦门中平监理派驻现场的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张某1、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龙某不具备监理从业资格。
(3)主要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监理合同约定派驻的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张某全、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潘某、地质专业监理工程师唐某峰、材料试验监理工程师刘某宇、测量监理工程师王某胜均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上述监理人员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一次调查询问时均谎称到岗履职。
3.四川京泰集团未依法落实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有效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消除隧道开挖后支护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未按照《劳务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施工组织不到位,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隧道专业工程师莫某祥、方某才、朱某聪、胡某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李某东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4)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上报,存在迟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