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属于《技术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相应级别的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②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属于《技术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相应级别的红色预警管控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启动应急响应次日,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和减排环节,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六、应急演练
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