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掌握后,工作人员本着做好调解工作,着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耐心安抚投诉人的同时也积极与开发商沟通,向开发商讲解《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最终,通过工作人员组织的两次现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退房协议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扣除投诉人5万元补偿款后退还投诉人剩余首付款27.8万元。矛盾就此化解,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少数购房者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房款,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时易产生纠纷,本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也为今后处理类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借鉴。
一、投诉人家庭发生变故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投诉人家庭变故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完全支付房款前,亲人突发疾病不可预测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条件。
二、延期交房不符合预期违约或延迟履行法定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例中,开发商延迟履行交付房屋无法认定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程度,故不构成预期违约,投诉人不能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开发商房屋交付履行期尚未届满,投诉人只是依据目前施工进度推断可能会延迟履行交房,故投诉人不可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合理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双方均无过错,不存在违约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观点,通常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本案中,投诉人家庭发生变故符合情势变更条件,投诉人据此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此时房价较投诉人购房时已明显下跌,而且退房后开发商丧失机会利益,遭受一定损失。若要求开发商全部退还投诉人的首付款不合理。因此,投诉人在解除合同时适当分担开发商由此遭受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提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九:非法改装电动车违法行为严处理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先生在12345热线的投诉,称其于2024年8月30日在即墨区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品牌电动自行车,经过几天试驾,发现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请求相关部门协调退车,并明确要求依法查处商家。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消费投诉后,工作人员于9月24日到商家现场了解情况,查看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现电池槽内已经安装好了5块容量为13Ah的铅酸蓄电池。经落实,上述电动自行车由商家改装后销售给了消费者李先生,商家也表示承认。商家非法改装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商家应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