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济环微罚〔2025〕4号、5号、6号、7号、8号,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微山岛景区配套演绎看台项目建设),被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合计总额1067500元,行政处罚日期为2025年3月4日。
据了解,《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官网信息显示,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于2018年2月整合县内旅游资源组建、经微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集团化企业,以文化旅游为主业,对微山湖旅游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开发、统一经营管理。
天眼查股权穿透信息显示,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系微山县财政局,持股比例100%。
(来源:凤凰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