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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制虚假资料并唆使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国华人寿保险临沂中心被警告并罚款13.5万

中华网山东频道 2024-07-24 13:40:31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下称国华人寿保险临沂中心)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被警告并处罚款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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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金罚决字〔2024〕10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临沂中心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被警告并处罚款13.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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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此次行政处罚中,国华人寿保险临沂中心涉及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参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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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参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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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公开资料显示,国华人寿保险临沂中心成立于2010年7月1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润中心A号楼1602室-1603室,法定代表人为陈风莲。总公司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临沂市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来源:凤凰网山东)

  责任编辑:王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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